关于印发《坪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深坪发财〔2014〕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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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坪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办事处、各驻区单位、城投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甄选机制、委托规则及监督管理行为,结合新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坪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坪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2014年10月11日
 
坪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甄选机制、委托规则及监督管理行为,保证交易质量,提高交易效率,增强交易透明性,杜绝人为干预,促进合理竞争,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在深圳市工商登记注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的采购代理、招标代理、拍卖代理等交易代理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纳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交易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主管部门)新区财政、建设管理部门是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按行业分别负责对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代理机构预选供应商方案,确定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入围数量、服务期限等内容;
(二)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出现违规行为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交易平台)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预选供应商方案及负责具体甄选工作;
(二)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和格式模板;
(三)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执行各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现场监督,对代理机构实行日常监管;
(四)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五)联合主管部门建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和年度考核机制;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委托规则,通过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委托代理机构实施交易。
第七条(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向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资料;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甄选机制
第八条(分类管理)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取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代理、招标代理、拍卖代理等类别对代理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甄选机制)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征集的方式,按照采购代理、招标代理、拍卖代理等类别选择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作为坪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预选供应商。
第十条(服务期限)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每次甄选的代理机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委托规则
第十一条(一般规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委托时,各代理机构获得的项目委托数,按照业务类别,遵循在办项目个数均衡化的原则,采用网上系统自动委托的方式确定。
在办项目个数均衡化原则,是指在同一时间基本保持各代理机构所承接的在办项目个数相同。即在项目委托分派时,系统将项目优先分派给在办项目数最少的代理机构,如各代理机构的在办项目个数相同,则由系统自动随机分派。
第十二条(特殊规则)如遇同期大批量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集中委托时,遵循随机分派的原则,采用现场轮候抽签的方式委托项目,或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委托规则。
第十三条(委托变更)代理机构一经确定,未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平台操作)代理机构从事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时,应当统一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
第十五条(规程执行)代理机构从事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时,应当统一执行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模板使用)代理机构从事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时,应当统一使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格式模板。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代理机构从事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时,应当接受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交易项目执行各环节进行的合规性审查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资料备案)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活动资料,并整理成册,及时报送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纪检、审计、财政、建设等各行政监(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交易保证金)代理机构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项目交易保证金,应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退还供应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所提交的交易保证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无故延期或拒绝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交易服务费)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止、终止项目代理,或者经查证属实在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中被投诉、举报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由新区财政、建设管理部门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暂停或取消预选供应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委托单位有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