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中心,各办事处,各驻区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做好2011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申报
(一)计划范围。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2011年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1.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集中采购项目。
(1)10万元以下的协议采购项目;
(2)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3)20万元以上的课题咨询类服务和租赁(含设备、车辆租赁项目)。
2.不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自行采购项目。
(1)10万元以下的非协议采购项目;
(2)20万元以下的课题咨询类服务和租赁(含设备、车辆租赁项目);
(3)10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如新区管委会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地方志、统计年鉴的出版发行,以及新区管委会明确特殊采购方式的发展、国土规划等。
3.需编制集中政府采购计划的工程项目。
(1)属于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系统集成、网路工程及其他技术等工程类项目。
(2)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等费用的,按照一个政府采购计划条目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政府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等项目政府采购计划。
(二)编制内容。
1.“采购项目”包括类别、名称、采购方式等,一般以能否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能够向一个供应商购买的,不得拆项。其中:
(1)类别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
(2)采购项目名称应明确体现该项目的具体购买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
(3)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或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采购项目应填报“公开招标”,如需采用非公开采购方式,须按审核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是否进口应填报“是”或“否”,未经审批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审核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采购需求”包括规格、单价、数量和计划金额等。其中,长期服务项目可以月均预算为单价。
3.“资金所属项目”要求明确资金所属的项目名称,如部门预算中日常公用和专项、政府投资计划、预算追加以及预算调整项目的具体名称,资金所属项目应当与采购项目相对应。
4.“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投资计划、历年结余和其他自有资金等。
5.“计划实施月份”应填报实施项目采购的月份区间,如4月、5月等。
(三)报送时间。
各部门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下一月度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并审核后,一并于每月25日前报发展和财政局,原则上不审批补充政府采购计划。
(四)报送方式。
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采购网(ps.szzfcg.cn)下载《坪山新区2011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并填报。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含自行采购的审核)
(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应明确拟采用的非公开采购方式,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会同政府采购计划书面申报,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有主管部门的单位还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二)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还需更改采购方式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行文发展和财政局,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有主管部门的单位还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三)应急、抢险救灾和保密项目,严格按照《坪山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和保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认定执行。因采购单位自身原因,以时间紧急为理由提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
(五)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已实行协议供货或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用货物类项目,经政府采购中心认定,无法协议供货或预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政府采购中心可直接安排网上询价采购,无需采购单位另行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申请。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已实行协议供货或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用货物类项目,经政府采购中心认定,无法协议供货或预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仍应公开招标采购。
三、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申报
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需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需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无明确项目采购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不予受理。
(二)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审核及下达到组织实施流程需要一定的运行周期,采购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尽量提前进行,合理安排时间。
(三)原合同已续满三年,或者经常性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合同双方未能就原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原合同到期前提前三个月以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
(四)政府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请各单位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本通知由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局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坪山新区2011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孙伟平,邹琪 电话:84622913,84622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