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购〔2007〕10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及本市相关部门确认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作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一部分,在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列。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并在采购项目备注栏注明系自主创新产品。
三、财政部门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计划,在部门预算项目额度内从宽审批。
四、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项目时,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深府办[2006]60号)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自主创新△ 政府采购 管理 办法 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拟稿人:孙晓东           (印600份)
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财库[2007]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
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人按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采购人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落实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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