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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
供应商处罚违规 根据深财书【2017】27号,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运公司”)参加了“车辆租赁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项目编号:0868-1642ZD142F-D)的招投标活动。该项目于2016年6月27日开标,鹏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76万元。   经查,鹏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四份《深圳市校车许可证》,车牌号码分别为:粤BS5953、粤BAF327、粤BAF362、粤BAF382。该四份《深圳市校车许可证》记载的发证单位均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并均加盖“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印章。   为调查该四份《深圳市校车许可证》的真实性,我委依法先后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教育局正式发函要求协助调查。经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函复称:“经核查,深圳市校车许可证系由市教育局核发,我局只负责核发深圳市校车标牌,贵委提供的4份粤BS5953、粤BAF327、粤BAF362和粤BAF382《校车许可证》的样式和制证机关都不符合要求”。   (二)深圳市教育局函复称:“经核查,车牌号码粤BS5953、粤BAF327、粤BAF362、粤BAF382车辆均未在我市办理过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这4台车辆的《校车许可证》样式与我局核发的校车使用标志样式不相符合”。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鹏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委决定将鹏运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14万元(76万元×15‰=1.14万元);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